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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介绍了在欧洲获得商标保护的三种途径,其中重点关注英国。同时,本文回答了部分常见的相关问题。
共同体商标制度(Community Trade Mark (CTM) System,以下简称CTM制度)是一套涵盖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的统一商标注册制度。
本制度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s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OHIM)负责管理。OHIM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其(商标)审查官来自欧洲各国。该机构共设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英语五种官方语言,到目前为止使用最多的是英语。
此前曾在《巴黎公约》或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递交过商标注册申请的CTM申请人在提起商标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享有优先权,标准申请费用包含三个类别的产品和服务。
CTM申请的审批采用绝对事由审查,以确保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充分的显著性且满足其他可注册性要求。以描述性意义为依据提出的反对意见可采用欧盟范围内使用的任何一种语言提出,如被认可将导致整个CTM注册被驳回。
但是,被驳回的CTM可以转化为一系列普通国家商标注册申请,在27个成员国中除原反对意见具有效力的国家以外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申请注册,不丧失优先权。
OHIM也将搜索CTM登记记录,通知搜索中公开的相关申请或注册的所有人,OHIM已经接收到一份注册申请且申请中的商标与其商标存在潜在冲突。但是,OHIM在进行官方搜索时,不限制在引用在先商标(earlier mark)基础上提出的新注册申请,在先权利(earlier rights)的所有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对上述申请提出反对。
自CTM申请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为异议期间,此期限不得延长。异议申请必须以相对事由为依据提出。绝对事由仅限第三方在商标注册后以撤销诉讼形式提出。
提出异议的依据可以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共27个)有效的在先CTM或在先国家注册商标,包括《国际注册》指定的商标注册。就像《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 Well Known Mark)条款一样,普通法权利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作为提出异议的依据。
CTM注册后无需申请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之日起)。第三方提出反对注册的绝对事由或相对事由的,CTM注册可予以撤销。 CTM在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未使用的,第三方也可申请商标不使用撤销。
CTM制度可提供欧盟统一禁令和单一的欧盟统一海关通告,因此该系统已成为欧洲商标权保护独一无二的强大武器。
《马德里协定》(Madrid Protocol,以下简称《协定》)"国际注册"体系为欧洲的商标注册提供了另外一条渠道。欧盟27个成员国均为《协定》的缔约国。共同体商标制度本身也可以被视为是《协定》注册申请中的一个单独板块。
《协定》的缔约国还包括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乌克兰等主要的非欧盟成员国以及欧洲周边的许多国家。
中心攻击(central attack)的可能性似乎是马德里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国际注册在自身前五年的有效期内与其基础注册(base registration)相关联,因此,成功攻击基础注册可导致国际注册及其(后来的)所有指定注册被撤销。
因中心攻击而被撤销的指定,可以转化成一系列的国家注册申请,虽然借此可以降低攻击造成的影响,但是也消除了通过《协定》途径(申请注册)所具有的成本优势。
在只对极少数欧盟成员国感兴趣或者在某个或多个国家存在重大问题无法获得CTM保护的情况下,在《协定》单独指定注册比较有益。在欧盟范围以外,马德里体系在"填补欧洲周边空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要求优先权申请且目标基础申请尚未进行注册的情况下,继续采用《协定》途径则有可能因为潜在的中央攻击而面临危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建议用作基础注册的商标注册应在显著性和对比在先权利方面(可在递交申请前通过搜索判定)都具有坚实的基础。
依赖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适用的审查标准,也可能会失去本可在欧洲享有的宽泛规范以及相对应的宽泛侵权保护权利。
另一方面,中央续展与变更备案手续简便是马德里体系一个突出的组合管理效益。
申请人终于可以直接向任何一个欧洲国家递交国家注册申请。在要求提供最有力商标注册依据的关键市场更加有必要申请国家注册商标。
国家注册商标虽然和相应的CTM或《马德里协定》指定注册享有同等地位,但是却不存在拥有众多潜在对手或中央攻击风险这样的缺陷。
欧盟27个成员国的法律做出了一些统一,各国相关的国内立法都是以《欧盟商标指令》(EU Trade Marks Directive)为依据。但是,各国在法律实施细节以及各自的办公程序方面仍存在许多差异。
在英国和爱尔兰,未注册商标同样受普通法反"假冒"权利的保护。其他欧盟成员国则适用民法,其中非注册商标持有人可获得保护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司名称保护法。
英国注册商标、CTM以及国际注册指定英国注册或CTM注册所授予的权利是否有所差异?
在各种情况下,他们所授予的权利都是统一的,理论上来说侵权行为的评估所采用依据也是相同的。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虽然此项原则在经过近期欧洲法院多次判决可能必须作出调整)英国注册商标若用于其说明所覆盖的产品/服务则不会侵犯其他英国注册商标(的权利)。
国家权利仅在注册国有效,CTM注册则在欧盟27个成员国均有效。CTM具有单一性,这就意味着商标注册只能在整个欧盟进行转让,而不能只是在单个国家内转让。
依据《协议》指定的英国商标注册一经生效同英国国家商标注册享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PO)收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知后启动审查程序,指定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与国家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完全一致,其续展与主国际注册(不考虑英国指定注册的备案日期)同期,且商标转让一类的交易均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集中处理。
注册过程中,OHIM和各个国家注册处注册商标的法律要求是否有所差异?
欧盟各成员国在评估商标的显著性和商标冲突方面所采用的法律要求是统一的。但是,各国注册处所采用的程序存在很大差异。
注册CTM遭受侵权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发生如下行为即视为侵权:
1) 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消费者存在混淆这些商标的可能性
3) 在不相似的产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在先商标拥有良好声誉,使用在后商标没有正当理由且不正当利用或损害了在先商标的名誉
混淆可能性测试必须综合考量,应考虑到商标和产品/服务的相似度以及商标的显著性和在先商标的美誉度。
CTM注册后如何对其提出质疑?
如第三方递交的申请能够证明注册的CTM因不符合《共同体商标条例》(Community Trade Mark Regulation,以下简称《条例》)中所列的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例如不具有显著性)或者因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而不应被注册,那么注册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
CTM受到质疑后,商标持有人可以凭借备案后使用商标所产生的显著性,但这种做法不适用于外形商标的具体适用规定。
CTM注册后连续五年没有在商品/服务中使用的,第三方可递交商标撤销申请。注册商标也可能被部分撤销,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证明商标已使用的举证责任。恢复使用商标可以结束未使用期限,但是在提出撤销申请后恢复使用的行为除外。
虽然考察适用欧盟范围内的使用情况,但是CTM只要在一个国家进行了重要使用,也足以维持其注册状态。OHIM在评估商标使用情况时会将欧盟市场作为一个整体。但是,商标的善意使用将更为重要,这种使用应当是具有整体商业意义的。如调查证据显示对商标的使用仅为避免商标注册地位受到攻击,那么,在判定是否继续保留注册时将不考虑此类使用。
CTM备案后是否可以修改?
一般而言,唯一可能做出的变动是以排除或限制的方式缩小商标的说明范围。商标的说明范围不可能再扩大。除了小的变动(例如修改商标上出现的商标持有人地址)外,商标禁止更改。
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CTM的初始有效期为十年,此后可每十年续展一次(自备案之日算起)。续展期在续展截止期限当月的最后一天结束。延期续展最迟不得晚于原定期限到期后六个月,且须缴纳额外费用。
欧盟范围扩大后CTM权利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欧盟上两次扩大规模后,所有现有CTM的受保护范围均自动延伸到新成员国。但是,CTM受保护范围扩大后,受保护商标在新增成员国的使用权受该国先有权利的制约。
CTM注册办理的周期有多长?
目前,在不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注册过程需要十到十二个月。官方异议或第三方异议将大大增加注册所需的办理周期。
《马德里协定》指定CTM注册的异议期限是多长?
按照OHIM的程序,在收到WIPO发送的指定CTM注册详细资料(初次公布)后将立即再次公布上述资料。在初次公布之日第六个月至第九个月期间可以提交异议申请,由此即设定了一个不可展期的三个月异议期。
如果指定CTM注册被提出异议,那么在欧盟境外的商标持有人有必要在收到WIPO的异议通知后立即指定一个欧盟境内代表。